韶关市青年摄影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韶关市青年摄影学会,简称韶关青摄协。英文译名为: Shaoguan Young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英文译名缩写为: SGYPA 。
第二条 韶关市青年摄影学会是由韶关市优秀的青年专业摄影工作者和青年业余摄影爱好者组成的全市性的群众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韶关市青年摄影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团结全市青年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 ,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开展摄影创作活动,促进摄影艺术交流,繁荣摄影事业,为我市“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韶关市青年摄影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韶关市委员会青年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青年摄影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韶关市青年摄影学会的会址在韶关市中山公园新花园摄影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积极支持、帮助、鼓励、组织我市青年摄影爱好者及团体的摄影创作活动;
(二) 积极开展摄影艺术交流,提高摄影艺术水平;
(三) 举办各类摄影展览和摄影比赛;
(四) 开展摄影培训活动和学术讲座、为青年摄影家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摄影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不含四十五周岁);
(五) 以下条件之一者:
1、凡有一幅以上作品入选全国或省级比赛者。
2、凡有二幅作品入选市级或本会的摄影展览或比赛者。
3、凡有三幅以上作品在市级或以上平面媒体发表者。
4、凡对摄影理论或暗房技术工作有显著成绩者。
5、对本会工作和建设有显著贡献者。
6、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
7、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会员。
8、广东省青年摄影家协会会员。
9、韶关市摄影家协会会员。
(六) 本会的团体会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以服务青年摄影家为主要任务,其会员主体与本会会员主体相一致的青年社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5R作品3幅;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会推荐会员;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的个人会员应自然退会,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成为本会名誉会员。名誉会员享有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外的所有权力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主席、副主席;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十) 聘请顾问、名誉主席;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4 月 1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管理员) |